家庭财产

《BC省家庭法》是管辖BC省财产分割的省立法。《家庭法》的财产分割计划适用于已婚配偶和在形似婚姻关系中同居至少两年的未婚配偶(第3条和第81条)。

这两类配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根据《家庭法》提出的财产救济申请必须在BC省最高法院提出,而不是在BC省省法院提出。

家庭财产 & 除外财产

根据《家庭法》,财产分为两类:“家庭财产”和“除外财产”。家庭财产在配偶分开时仍然共享,其他排除在外的财产则分开保管。

《家庭法》第84条将家庭财产定义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关系期间和分居前所拥有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例子可能包括家庭住宅、RRSPs、养老金、银行账户、投资、保险单以及公司的股份或权益。一般来说,每个配偶都有权拥有一半的家庭财产。

除外财产

《家庭法》第85条规定了除外财产的定义。被排除在外的财产包括在关系开始前由一方获得的财产、遗产和送给一方的礼物、保险收益、和解金或损害赔偿金以及某些信托财产。

这些一般规则有一些例外。例如,两人关系期间除外财产产生的增长收益是可分割的财产。此外,分居后配偶一方取得的财产,如果是用家庭财产或处置家庭财产所得,仍可被视为家庭财产。

家庭债务

就像家庭财产一样,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欠的债务在夫妻之间平分。分居后,配偶要对他们继续承担的债务负责。但是,如果一个配偶在分居后所负的家庭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财产,则仍然在配偶之间平均分配。《家庭法》第86条处理了家庭债务问题。

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的估价

对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的估价,可以在达成分割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的协议之日确定,也可以在法院就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的分割举行听证时确定。这意味着,虽然家庭财产在分离时是分割的,但在达成协议或开始审判之前,双方的财产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的影响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家庭法》第87条为估价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有关财产的临时命令

如果您想要申请有关家庭住所的临时法庭裁定书或保护家庭财产的临时裁定书,可在法庭上申请。

在最终裁定结果出现前,因分居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依照《家庭法》第89节,法院可以制定临时家庭财产分配以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从而解决纠纷,比如法律费用,或替代纠纷解决的费用,或招聘一个会计或商业估价专家来判断决定财产或企业的市场价值。

根据《家庭法》第90条的规定,法院还可以作出命令,规定配偶一方独占家庭住所并拥有家庭住所中的个人财产。配偶也可以根据《家庭法》第91条向法院申请,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规定限制配偶处置任何财产。

时间限制

在根据《家庭法》为财产分割申请救济时,需要考虑到重要的时间限期。已婚配偶必须在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后两年内提出财产救济申请(第198(2)(a)条)。未婚配偶必须在分居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第198(2)(b)条)。一旦您遇到相关问题,希望您尽快联系我们,我们可以与您讨论这些重要的时间限期,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您的财产要求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