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监护权

在《家庭法》中并不使用“监护权”(custody)一词,也不关注父母或监护人对孩子所具有的权利。其重点关注的是责任。监护人对孩子的抚养方式以及抚养决定被称为“父母抚养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父母抚养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在《家庭法》第41条中列出,其中包括:

(a)作出影响孩子的决定,日常照顾,管控和监督孩子;

(b)就孩子的住所作出决定;

(c)作出关于孩子将与谁生活和交往的决定;

(d)做出有关孩子的教育和参与课外活动的决定,包括这些活动的性质,范围和地点;

(e)做出尊重孩子的文化,语言,宗教和精神教养和遗产(spiritual upbringing and heritage)的决定,包括孩子(如果孩子是原住民)的原住民身份;

(f)在符合《婴儿法》第17条的规定下,给予,拒绝或撤回对孩子的医疗,牙科和其他与健康有关的治疗的同意;

(g)为孩子申请护照,证件,福利等等;

(h)在需要同意的情况下给予,拒绝或撤回关于孩子的同意(consent); giving, refusing or withdrawing consent for the child, if consent is required;

(i)接收并回应任何父母或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接收的通知;

(j)向第三方索取并获得有关孩子的健康,教育或其他信息;

(k)在遵守任何适用的省法律的前提下,

(i)开始,辩护,协商妥协或解决与该孩子有关的任何诉讼,并且

(ii)鉴别,促进和保护儿童的合法和经济利益;

(l)行使其他正规合理职责培养孩子的成长。

谁可能有父母责任

第40条规定,只有监护人才有父母的责任。父母的责任通常由每个监护人共同承担。法院的命令或协议可以将监护人的父母责任分开,也可以将监护人的父母责任全部授予一位监护人。

第43条规定,父母的责任必须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重。如果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任何父母责任,则儿童的监护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某人履行其中一项或多项职责。

抚养权(Guardianship)

第39条规定,与孩子同住的父母均为监护人。但是,从未与孩子同住的父母则不属于监护人,除非以下几种情况:(1)父母与代孕者/辅助生育(Assisted Reproduction)达成协议; (2)与孩子的所有监护人达成协议,这份协议中认可父母也是监护人(如果孩子年满12岁,则需得到孩子的同意);或(3)父母定期照顾孩子。

根据第39条第(4)款,继父母不能仅通过与监护人结婚或进入婚姻关系而成为监护人。如上所述,继父母如果想要成为监护人,必须与其他监护人达成协议,或者是继父母会定期照料孩子。

终止监护权(Termination of Guardianship)

根据第51(1)(b)条,法院可以终止某人对儿童的监护权。判例法认为,终止只能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发生。首先,法院可能会询问,通过分配父母责任,父母仍然作为监护人这一状态是否还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如果仍然符合,则不应终止监护权。一旦父母不再是监护人,父母将失去所有父母责任,其身份仅是可能与孩子接触的成年人。 (请参阅D. v。D.,2013 BCPC 135,第23-24段。)

监护权/抚养权 (Custody)

对于未婚配偶,如上所述,《家庭法》不再规定对孩子的监护权,取而代之的是监护权和父母责任分配。但是,对于已婚配偶,监护权是《离婚法》第16条中使用的术语。监护权描述了监护人与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包括在孩子日常工作中的照料和决策。监护权可以是唯一的,由一个配偶持有,也可以由两个配偶共同承担。

监护配偶通常有责任最大限度地提高孩子与另一配偶的接触。为了确定哪个配偶应该被监护,法院必须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并考虑一个配偶愿意与另一个配偶接触该孩子的意愿。已婚配偶的监护权是监护权的补充,并不代替监护权。如上文和《家庭法》第41条所述,如果配偶更注重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而非监护权那则会简单得多。